美国YETI公司与泉州XX公司侵害商标权
(2022)闽05民初1903号
案件概述
YETI公司2006年设立于美国,是一家知名的冷却器、饮具等产品的提供商。YETI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维权。YETI公司十多年来在中国注册了多件与公司字号“YETI”相同的商标,也申请并获得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
2020年,YETI公司发现泉州XX公司在海外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自己生产的几十种饮具、保温设备产品,但这些商品上却使用了与YETI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YETU”商标。于是,YETI公司委托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律师为其维权展开调查和诉讼工作。
代理机构和本所律师通过线下走访调查及线上调查取证等方式,对被告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查明了被告的主体及办公地点,公证购买了被告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还发现了被告各关联公司的关系以及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并知晓被告注册的“ YETU”商标已经被国知局宣告无效,且该商标已经被注销。国知局宣告该商标无效的理由主要是该商标与原告YETI公司在先注册的含有“YETI”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是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告公司一直在持续使用。
2022年,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在产品上使用、停止在互联网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行为。鉴于原告的产品主要销售市场在海外,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双方接到一审判决后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得到履行。
代理要点
本所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原告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而非获取高额赔偿,因此尽快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才能维护商标与原告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被告曾经就“ YETU”商标获得过注册,故原告最好在被告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再提起诉讼能降低诉讼成本,也不会在法院的审理中纠缠时间。因此,原告代理人是在等待该商标被无效后才起诉,使诉讼可以更快推进。
2、原告作为美国公司,主要销售市场确实在海外,但全球互联网商务的特点就是全球性的互联互通,因此原告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中国消费者在全球性互联网平台可以购买原告产品的证据,证明原告在中国实际使用了商标,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判决的履行也是本案的难点之一。原告代理人自一审判决生效后,两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履行判决,但被告屡次推脱。为了节约判决履行的成本,原告代理人积极与法官和被告律师进行沟通,以较短的时间督促被告履行了判决,避免了申请执行判决,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