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与永安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1)闽民终55号

 

 

 

 

 

案件概述

    

        被告永安XX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XX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含有百度公司的商标及字号的“福建省百度汽车”、“百度汽贸”、“百度汽车会所”等标语。

 

        原告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准确识别法律关系,以被告永安XX公司同时侵犯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了固定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代理人及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采取公证保全固定。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第一时间更改了企业名称,并变更了股东。但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大量且充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原告赔偿损失80万元,同时还认定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要点

 

       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如何保护原告的商标权与企业字号。原告并没有与被告实际使用的类别完全一致的商标,因此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既可以解决本案跨类保护的问题,与商标一致的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会得到确认,认定驰名的记录还会为后续原告其他维权行为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障。

 

        2、是否能够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被告抗辩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以“确有必要”为限,原告可以通过主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无需再认定驰名商标。原告代理人从保护力度、赔偿金额、立法目的等多角度入手,论述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故在一审中认定了百度的驰名商标,并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维持。

陈建民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注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转让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与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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