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鲸公司与甘肃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辽02民终6210号

 

 

 

 

 

案件概述

    

       大白鲸公司因甘肃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涉案的名称为原告大白鲸公司及案外人两公司共有、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原告的诉请未予受理,在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代理人的主张均具有合理依据,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代理要点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代理人之一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本案的一审法院并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审理,仅在程序上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故二审的代理要点除了坚持被告在实体上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外,在程序上要说服二审法院,原告具有本案起诉的资格。

        因此,在上诉过程中,一审原告的代理律师一方面主动走访了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共同权利人,请他们出具了原告有权独立进行诉讼并且自己不想参与诉讼的声明;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证明原告具有独立诉讼的权利。原告律师的二审代理意见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二审法院做出了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有力的维护了一审原告的合法权益。

陈建民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注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转让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与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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