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百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案

(2020)鄂05知民初153号

 

 

 

 

 

案件概述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2020年7月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某百果园连锁水果店侵害了其阿克苏苹果的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该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法院受理,在审理及开庭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对阿克苏的使用非地理标志使用的事实,并提交了从阿克苏地区大量采购苹果的证据。开庭后,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该案以原告撤诉、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结案。

 

 

代理要点

 

       案件中被告百果园公司一方的主要诉讼代理人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地理标识应当包含有地名,地理标识作为商标的使用,不能排除所有人对该地名的合理正当使用。本案中的被告虽然使用了阿克苏三个文字,但使用的文字是说明产品的产地,并不是作为地理标志使用的。因此,被告抗辩没有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理由是成立的。

        2、本案原告注册的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在该地区种植的苹果在被果农或其他种植业主销售时,均有权标注苹果的产地是阿克苏,并非要征得原告的同意。百果园公司与在阿克苏地区的某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其采购的部分苹果来自该地区的该公司,而在双方的合同中记载了,该公司向百果园公司提供苹果(阿克苏地区)的信息和具体数量,该公司的负责人还是原告的负责人之一。

        3、原告作为地理标志的管理者,不能直接就该地理标志进行经营活动,其作为非盈利组织收取的管理费已经足够满足管理的需要,其并不会产生经济损失,不能要求高额赔偿。

        最终原告在案件开庭后撤诉,案件审理终止。

陈建民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注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转让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与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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