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工程设计图形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023)京民终9号
案件概述
2019年,中冶XX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制止被告北京XX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5千万元人民币。原告诉称:2011年3月2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为其设计6.25m捣固焦炉,工程设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原告指控被告在2013年向案外人提供的6.25m捣固焦炉侵害其2011年的工程设计的著作权,其中被诉侵权图纸中202张图纸属于侵害其复制权,274张图纸属于侵害其修改权,因此,原告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及合理费用30万元,共计5030万元。被告在抗辩中陈述,原告向业主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是自己设计的,由于工程本身的相似性,有极少部分图纸是参考和借鉴了案外人公司的图纸,并向法院提供了案外人的相关设计图纸,而案外人的图纸完成于2007年,时间上要早于原告图纸形成时间3年。同时被告认为,涉案的工程项目的图纸共计约两万张,仅有476张图纸被认为构成侵权,该比例不超过工程设计图纸总量的2.46%左右,由此可见该两项工程设计属于不同的工程设计作品是毫无疑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的476张侵权图纸中,被告构成侵权的是365张,进一步对照全部设计图纸约2万张,侵权范围有限,故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该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判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代理要点
被告一方一审和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之一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该案的争议对象是比较少发生的工程设计图形作品著作权,图形作品如何进行比较及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工程设计中极少量图纸的相似或相同是否影响侵权的结果等问题均具有挑战性。代理律师从极少量图纸的相同或相似不能影响工设计作品整体不同的角度陈述了,工程设计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该从整体是否相同或相似得出结论,否则将会破坏工程作品本身的完整性。不管这些代理观点是否被判决采信,对于工程设计作品的侵权判定的讨论无疑是有益的。
2、本案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巨大,但不合法也不合理。被告的主要诉求是即使认定部分侵权,也要合理确定判赔额。被告代理人从当事人的诉求出发,按照业内惯例将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拆分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部分,再逐一分析原告的图纸与被告的图纸是否构成实质相同及相应的比例,根据上述数据得出计算公式及侵权数额。两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虽然构成侵权,但只需赔偿5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被告代理人关于侵权比对、损害计算方式等意见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法院的考量。
3、在先的可参考的同类工程设计作品也是本案被告的重要抗辩意见。国内的6.25m焦炉技术最早来源于德国,市场上的同类焦炉设计均大同小异。被告代理人在案件中与当事人配合,有效举证可参考的同类作品在先设计作为抗辩的理由和证据,该抗辩意见也获得了法院在审理中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