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公司与沈阳市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2022)沪0104民初13060号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方圆公司是注册商标“犊步天下”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以其显著性及良好的品质在饲料添加剂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商誉。2022年,原告的下属门店及销售人员发现,在网络及线下有相当数量的门店在销售使用“犊步天下”商标的同类产品,造成了购买者的混淆。原告委托律师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到被告的销售门店进行了实地取证,获得了比较扎实的证据。原告经过调查,发现以被告的相同股东为股东注册的公司超过了100家,由此可见被告的销售网络比较健全,销售产品多样,销售数量较高。于是,原告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并将一家电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使案件可以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比较丰富的上海地区法院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0万人民币。

 

        被告收到案件起诉书后,先是“按兵不动”,但在接到开庭通知后,被告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于是积极与原告的律师进行沟通,表明了停止使用原告商标的态度,也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同时被告也表示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销售网络,愿意与原告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经原告律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积极沟通,最终导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不再使用原告的商标,并向原告支付了合理的补偿;原告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最终以撤诉裁定的方式结案。

 

 

代理要点

 

       本所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要制止在线上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要确定以哪个主体作为被告。确定适当的被告决定了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性及取证的可靠性。原告律师将销售的电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主要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理,有效并及时尽快地促使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取证,线上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是比较具有证明力的,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这是将线上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主要目的。

 

        2、原告虽然提出了要求赔偿5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但原告的最终目标还是要使市场的混淆行为立即澄清,购买方可以区分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销商,避免原告的市场受到干扰。因此,在被告积极表态下,原告的律师以有效的沟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促成了和解,最终原告撤诉,被告也不需要应诉,既解决了纠纷,又有可能促成今后的合作。

 

陈建民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注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转让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与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返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