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YETI公司与泉州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3)闽05民初19号
案件概述
YETI公司2006年设立于美国,是一家知名的冷却器、饮具等产品的提供商。YETI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维权。YETI公司十多年来在中国注册了多件与公司字号“YETI”相同的商标,也申请并获得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一款保温箱产品经过互联网的宣传和消费者的口碑相传,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该款产品也申请了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2020年,YETI公司发现泉州XX公司在海外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自己生产的几十种饮具、保温设备产品,其中,在线下商店及线上电商平台销售了与原告外观专利的产品“保温箱”极为近似的产品,而且在保温箱的两款产品上都使用了与美国YETI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YETU”商标。于是,YETI公司委托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律师为其维权展开调查和诉讼工作。
代理机构和本所律师通过线下走访调查及线上调查取证等方式,对被告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查明了被告的主体及办公地点,公证购买了被告公司销售的多种侵权产品,还发现了被告各关联公司的关系以及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并知晓被告注册的“ YETU”商标已经被国知局宣告无效,且该商标已经被注销。
2022年,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被告在案件的审理后期向国知局提出了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同时在案件中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原告律师在开庭中充分陈述了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专利稳定性的理由,最终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捌万元人民币。
代理要点
本所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经实质审查便可以获得授权的专利,稳定性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律师并帮助委托人进行了专利稳定性的检索,获得了国知局相关机构的报告,证明原告的专利是具有较强稳定性的。因此,在诉讼的后期,虽然被告向国知局申请宣告无效,证据不够充分,加之有专利权稳定性报告,并没有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
2、本案的审理中,被告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这是被告采用的常规抗辩手段。原告律师面对被告律师提交的证据,充分向合议庭陈述了现有设计抗辩应当单独进行比较的理由,并陈述了现有设计抗辩与申请宣告无效的区别,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并认定了被告构成侵权。
3、原告作为美国公司,并未直接在大陆销售其产品,但是这并不影响原告可以获得适当的侵权赔偿,这也是商标侵权与专利侵权在计算损害赔偿方面的区别。原告律师把握了此区别,一审判决也部分支持了原告损害赔偿的部分请求。
4、判决的履行也是本案的难点之一。原告代理人自一审判决生效后,两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履行判决,但被告屡次推脱。为了节约判决履行的成本,原告代理人积极与法官和被告律师进行沟通,以较短的时间督促被告履行了判决,避免了申请执行判决,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