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新公司与中欧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3号
案件概述
原告(上诉人)亚新公司是涉案“一种新结构旋转移动式窑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610797515.8。该专利的窑炉本体包括联通设置的烘干段,焙烧段、冷却段,在特定区域设有送热管道、排潮管道及哈风管道等,该专利提供了一种新结构旋转移动式窑炉,解决窑炉本体震动的问题,延长了窑炉的使用寿命。2019年,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含有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曾经到实地进行勘察,认定原告公司的专利与被告公司的产品均设置有送热管、送热管道、余热管、哈风管道、排潮管及脱硫风机、脱硫塔,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烘干段的送热管、连同烘干段和焙烧段的送热管及冷却段的预热管”在内的3项 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法官之所以并没有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主要是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及必要特征的具体理解有误,并且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明被告侵权的全部事实。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的三个必要特征的理解有误,故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双方的和解,案件以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被告承诺不实施原告的专利,并向原告支付了合理的补偿。
代理要点
原告的二审主要诉讼代理人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如何正确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虽然原告(上诉人)的律师并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但在接受本案的委托后,到现场进行了考察,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必要特征与产品的部件进行了完全对应的理解,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原告的代理律师虚心向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进行请教,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产品不含有的三个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科学、客观的理解,并制作了动画,向二审开庭中进行了演示,使审理法官直观感受和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案件被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有利于一审全面审理案件,作出正确判决。
2、原告之所以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其目的主要是制止侵权行为,其次是获得合理补偿,以弥补成本和其他投入。因此本案在发回重审后,原告律师成功说服了原告接受法院调解,即有效达到了诉讼目的,还节约了诉讼成本,不再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