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锣公司诉双汇公司侵犯商品包装装潢民事诉讼案
(2020)鲁民终2034号
案件概述
2018年,金锣公司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涉案的“肉粒多”产品的包装装潢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属同业竞争者,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肉粒多”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双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被告的代理人重新厘清了被告侵权的时间、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多项商业标识同时使用对于产品利润贡献率的影响等,认为一审判决损害赔偿的计算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的支持和公平性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一审被告的大部分意见,该案得以改判,一审判决原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一千万的损失被改判为赔偿损失300万元。
代理要点
本案被告(上诉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界定知名包装装潢的保护界限。原告主张的包装装潢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自产品上市来,共计改进过三次包装,每次均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被告代理人明确只应对原告提起诉讼时实际使用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不能因三个包装间存在延续性为由对已经停止使用的包装给予同等保护
2、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应公平公正,不能简单依据被告的财务报表中的绝对数字,而要综合和全面的确定实际的损害。被告是上市公司,其生产的产品数量和种类非常多,每一种产品的利润要具体划分。二审能够改判被告只承担300万元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更为细化、合理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重新确定侵权时间、使用侵权包装对于获利的贡献率以及侵权产品在被告产品中的占比等,成功为被告降低了赔偿数额700万元人民币。
3、一件商品的包装上如果使用了多件商业标识,例如多件注册商标、产品出品人、地址、名称等,要综合考虑这些标识的集合使用对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影响,即依据商标贡献率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本案的二审法院显然注意到了审判实例,并在二审判决中进行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