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可耐特公司诉台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9)浙02知民初21号、(2020)浙民终1328号
案件概述
贝斯可耐特公司(“原告”)以台州某公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指控被告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投诉,以及申请对原告的生产商及经销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一审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被告代理人一审辩称,被告的行为均不具有公开性,属于依法正当维权,且在维权过程中没有编造或传播任何虚假信息,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原告在二审开庭前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以出具民事裁定书的方式结案。
代理要点
本案被告台州某公司的代理人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本案原告指控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业诽谤”,构成该行为的要件是,第一是被告的行为要具有公开性,第二,被告的行为是虚构或捏造事实,第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原告虽然列举了被告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没有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被告律师的工作就是要结合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进行分析,这是被告律师的工作重点。
2、本案中被告被起诉的行为主要是被告向政府管理机关的各次投诉,但这些投诉还没有结果,初步的结果是原告构成侵权。而被告并没有宣传这些结果,也没有公开披露结果,在投诉的过程中也是依据证据进行的,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公民和法人依法向政府管理机关投诉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依法行使不应认定构成商业诽谤,被告代理 人的上述意见均得到一审判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