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XX公司诉深圳XX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1)粤0391民初10328号

 

 

 

案件概述

        2021年,原告丹麦XX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深圳XX公司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00余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订购口罩产品(共计9批次),并约定所有批次的口罩产品出口到欧洲必须带有“CE”认证标志、符合CE认证标准。2020年4月,涉案口罩中的第4批次货物到达原告所在地丹麦后,被丹麦海关扣押,并发现口罩上的“CE”标识不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故该产品无法在丹麦及欧盟进行销售。为此原告立即向被告反馈产品的CE标志不合格,要求被告提供合格的认证标志。被告的负责人虽然承诺提供,但直至纠纷发生时并未提供,故原告要求解除尚未履行的5批次的产品及已经交货但不合格的1批次产品的合同,并要求退还6批次的全部货款。但被告抗辩产品符合中国的相关标准,且全部到达双方约定的中国仓库,已经履行完毕,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其中的3批次产品双方并无争议,但此后的6批次产品包装上的CE认证标准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欧盟标准,且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格的认证标志,故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该案由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结束后,被告律师主动找到原告律师希望和解,由双方分担实际已经产生的损失。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批次货款的60%,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并不再退还第4批次的货物。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很快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欣然接受的和解的结果。

 

 

代理要点

 

        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之一现为本所律师。本案的代理要点是:

 

        1、本案中原告的主要目标是要求被告尽快返还货款,减少损失。但举证的难点是如何说服法院确认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合同应当解除,货款应当全部返还。鉴于该纠纷并无正式的合同,作为原告的律师通过双方大量邮件的关联性分析,充分证明被告是本案的真正主体,还证明了“CE”认证是本案合同履行的关键质量标准,成功地说服了法庭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一审的请求得到了全部的支持。

 

        2、一审结束后,为何在二审中作为原告的律师还要说服被告进行和解?这是因为从事实上看,被告的产品虽然不能提供合格的认证,但被告确实已经全部给付货物,被告支付的成本是客观的。如果原告不积极与被告和解,被告的支付能力有可能致使本案的履行会拖延较长的时间,且原告为执行案件还要支付律师费用。故基于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尽快回收货款,最终在原告律师的协调和沟通上,虽然作出了部分让步,但和解协议很快得到了履行,也实际挽回了原告的大部分损失,减少了原告诉讼费用的支出,诉讼结果得到了原告的极大认可。

陈建民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注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转让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与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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